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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联盟认证标识的使用

2016年3月17日,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理事会通过了第22号法令《关于统一流通标志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内的使用规则》,该法令根据2014年5月29日颁步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制定,规定了统一标识在欧亚经济联盟市场流通的使用规则及标识的形状和尺寸,标志的图像是“E”“A”“C”三个字母的组合,代表了欧亚联盟的一致性(европейское соответствие/Eurasian Conformity)。EAC三个字母构成比例精准的正方形,具有相同的高度和宽度。统一流通标志(EAC)的尺寸可以由获得使用权的制造商或贸易商自行决定。但不能小于5 mm,并保证标识的清晰度和可区分性。

使用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制作EAC标志,但要确保标识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或保质期)内具有清晰鲜明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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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标志使用规则

每个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均需要使用EAC标志。EAC标志的图像必须是单色(黑色或白色)的,并且与其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不得在EAC标志上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和利害关系人的标记、标志或铭文。如果同一产品共同使用其他标志,则其他标志不应影响EAC标志的可见性、易读性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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